嘉義縣十字國民小學校園學習載具使用借用管理辦法
112年 8 月 23 日會議通過
(一)學校每學期將行動充電車及學習載具統一分配至各學年(班級),以發揮善用學習載具,提高載具使用率為原則,由學年主任(或學年指定專人、班級導師)填寫使用領用表(附件一),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;學期末交由資訊組(或其他專人)收回進行維護。
(二)若屬非偏學校設備須採輪借模式,其班級使用學習載具方式得由學校規劃或由各學年協調,輪借方式得由領域教學研討會、校務行政會議或學年會議等自訂,使用前後得與學年主任、班級導師進行點收及確認登記,建議儘量滿足每學年得有一套學習載具設備供輪用。
(三)學習載具為教師、學生進行教學使用,以校內使用為主,如遇特殊狀況(居家學習所需或另有申請 THSD 方案…等)得由教務處另行規劃外借管理辦法。
(四)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,不得自行拆解學習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。
(五)倘學習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,應通知資訊組,由學校指定載具保固業者協助處理,勿自行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。
(六)使用學校學習載具倘有遺失、遭竊或損毀,應立即通知資訊組,並由學校相關處室召開會議釐清責任歸屬,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。
五、學生使用規範
(一)學習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,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、社群聊天通訊、通話、攝錄影、發文等應用軟體。
(二)使用學習載具應注意網路使用禮儀,尊重智慧財產權,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,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,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、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。
(三)使用學習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,造成設備損壞,經查證屬實,須依下列方式處理(各校自訂):
1.當事人應將載具修復原狀,若委託學校代為修理,修理費用依市價以現金繳納。
2.如經當事人及校方雙方確認無法修繕,經學校同意以該財產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淨額賠償。
3.財物毀損或遺失,責任屬班級卻無法確定個人責任時,應由該班負責賠償。
4.賠償金內繳交出納組,出納組收到上項賠償金額應發給收據。
六、本辦法經校務(內)會議討論通過,奉核定後實施,並公告於學校網站,其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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